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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静国)(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治市郊区**镇**街**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解放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六府塔公园附近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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