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株洲市芦淞区**路**镇**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40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湘******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路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99mg/100ml.
2020年11月26日,赵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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