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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赵长文)(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小型汽车从铜陵市铜官大道北段***饭店附近出发,沿铜官大道北段、翠湖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翠湖一路与花园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涉嫌醉酒驾车,随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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