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住**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7日21时13分,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马龙驶往曲靖,行至沪昆高速K2224+100M曲靖收费站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1.99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样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属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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