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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现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M26***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至**镇政府附近被华池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测试,赵某某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被民警带到华池县交通警察大队采集血液,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51.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身份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安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

4.对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案发后坦白,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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