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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62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颖东区********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6时8分,赵某某酒后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S202线141KM+500M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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