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6时8分,赵某某酒后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S202线141KM+500M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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