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84********,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安徽**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Z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肥西县花岗镇206国道1132KM+600M与董岗路交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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