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现住齐河县国道309龙泉**。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20时58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鲁******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齐河县城区**路**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赵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等书证、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的鉴定意见等证实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归案情况证实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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