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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7********,汉族,初中毕业,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区**大道**号**村**号楼**单元**号,住新乡市**区**路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7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7日由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荣校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其老家封丘县**乡**村饮酒,2020年4月4日清晨,赵某某驾驶豫G*****号小型汽车,从封丘县**乡**村返回新乡,8时35分许,赵某某驾驶豫G*****号小型汽车沿2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27省道交警中队门口处时,被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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