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花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9日0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粤K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茂名市茂南区永久桥西时,碰撞道路隔离带,造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到茂名市人民医院提取赵某某检验血液。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赵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调取相关证据,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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