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69********,汉族,高中毕业,新乡市**职工,户籍所在地新乡市牧野区,现住址新乡市牧野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蓝色国威牌燃油二轮车沿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5月20日,赵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柯某某。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