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镇**村**社,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9时48分左右,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白山市浑江区卫国路八中道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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