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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1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号,现住莒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2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号牌为鲁Q*****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莒县青年北路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4mg/100ml。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乙醇含量检测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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