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9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为: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为: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21时2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的小型汽车(营运货车)沿长淮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圈堤路与长淮卫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被带至蚌医二附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 2019年9月26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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