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A****J号小轿车沿临潼区秦陵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秦陵北路广场南路路段时,被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2.33mg/100ml,赵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乐,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3011722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乐酒后驾驶陕A5J83J号小轿车沿临潼区秦陵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秦陵北路广场南路路段时,被公安临潼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赵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2.33mg/100ml,赵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乐不起诉。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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