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4271989********,汉族,本科文化,西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陕U****2灰色力帆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未央区尚宏路与元风二路口由北向南行驶至尚宏路与尚苑路十字南100米,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将其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03.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