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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现住鄠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N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兆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华园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03mg/100ml,后经血醇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30.5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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