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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一部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禹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凌晨4时55分许,被不起诉赵某某酒后驾驶豫K03**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关中环线柳家村附近路段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32.1mg/100ml。

本院认为赵富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赵富垒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其醉驾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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