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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平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在邹平市*******吃饭饮酒。席间,赵某某喝了约三两42度白酒。同日20时30分,赵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汽车送杨某某回家,行驶至邹平市*******时,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后被带至邹平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3月30日20时49分,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邹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5日对赵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电子档案,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3月30日21时15分,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邹平市中医院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准驾车型为B2,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1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3月30日19时,其与赵某某等人在*******吃饭,期间赵某某喝了约3两白酒,后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送他回家,在*******被交警查获。

(四)赵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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