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0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琼BG****大众牌小型汽车,从三亚市崖州区“渔芷洅”烤吧往三亚保利崖州湾路段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崖州区保利崖州湾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发现驾驶员赵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73毫克/100毫升,执勤民警随即将赵某某送至三亚市崖州区卫生院抽血,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2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琼BG****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犯罪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乙醇浓度结果为126毫克/100毫升,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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