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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20分许,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3****的黑色野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上蔡县**商贸城中间的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商贸城中间的南北道路南头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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