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莞三区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市**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0时11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0U***号牌小型客车途经本市东坑镇骏发西路香顺农家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2.29mg /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庹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涉案车辆,户籍材料等书证,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