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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平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7时30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民族路振兴小区东门处行驶时被交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102.15mg乙醇,属醉酒驾驶。2021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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