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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83********,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乌拉特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03月28日13时左右,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蒙******小型轿车由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鼎鑫酒店行驶至百亿小区,14时左右又驾驶该车由百亿小区行驶至玛瑙湖小区7号楼附近。接到报警后民警到玛瑙湖小区依法将赵某某带至乌拉特后旗旗医院进行采血,于2020年3月30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每lOO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8.3mg乙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乌拉特后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被不起诉人是否停车后再次喝酒,以及在鉴定意见结论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8.3mg/100ml是在自家小区楼下停车后喝酒后达到的还是在驾驶前已经达到的,现无法证实,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乌拉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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