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0时9分许,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在乐山市市中区绿心路查获驾驶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川******,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5毫克/100毫升,并将所采血样送至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乙醇定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16.3毫克/100毫升,确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属于醉酒驾驶,涉嫌醉酒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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