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0********,纳西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环城北路由文智村往清溪村方向行驶,23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环城北路清溪村岔口200米(环城北路K1+200M)处时,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驾驶人赵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对赵某某采取了检验血液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将赵某某带到丽江市古城区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液。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赵某某的血液进行了乙醇成分及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9.625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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