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1********,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路**号,现住弥勒市**镇**期**栋**室。2018年6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弥勒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900元。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云G****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其女儿赵某甲行驶到弥勒市城区中山路与银杏路路口向北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有坦白情节。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以危险驾驶罪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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