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311982********,汉族,专科毕业,**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镇**村委**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19分许,赵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道**路**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04.95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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