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0时58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准驾“D”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林县**路**村交叉口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赵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经石林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提取赵某某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7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认罪认罚,其悔罪认罪态度较好,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79mg/100ml,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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