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35分,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龙腾大道K0+300M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血液酒精浓度达95.9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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