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4********,汉族,大专文化,**置业(徐州)有限公司员工,住徐州市鼓楼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苏C0****号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沿庆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庆丰路与汉景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民警查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3.7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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