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乡**宫村农民。2020年6月1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14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保涞线保定市满城区坨南治超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2.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