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0********,土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系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局**,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镇**新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21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732****。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时52分,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沿红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天巷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将其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血液,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
本院认为,赵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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