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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路**号,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董玫,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9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完毕后重报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西固区合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原兰州高压阀门厂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74㎎/100m1,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测,赵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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