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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兰溪市**公司城区客服分中心保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1996年8月6日因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2月17日因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3月20日因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08年1月25日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0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晚上18时许至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先后在铁记饭店吃晚饭时、星乐迪KTV唱歌期间及和平路一烤鱼店吃夜宵时多次饮酒,次日早上9时许其驾驶浙G0****小型轿车从兰溪**公司城区客服中心至兰溪市治炼厂区,13时30分许其驾车离开时在厂区内与季某某驾驶的浙G2****小型轿车发生刮擦,报警后交警到现场处置,双方协商未果,又各自驾车到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处理,因赵某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后到交警大队兰江中队处理,交警对其进行询问事故经过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15时31分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随即被带往兰溪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金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季某某、徐某、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查获及提取血样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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