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29日07时18 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团结大街与昆河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查获后将赵某某带至昆河中医蒙医医院进行抽血,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赵某某血中乙醇浓度105.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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