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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85********,高中文化,甘肃省陇南市人,家住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现住**高速**工区宿舍,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泾华高速三工区出发沿马峡镇街道行驶至华亭市公安局马峡派出所院内准备处理劳务纠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马峡派出所民警查获,后马峡派出所将本案转交至交警大队。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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