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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日生,民身份号码4107211978********,汉族,大专文化广东**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暂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南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碧华路南湖学府北门“黄焖鸡米饭”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当日17时2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豫GL****小型轿车行经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碧华路、通海路路口等红绿灯时在车上睡着,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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