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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326**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宛城区聚贤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工农路交叉口西200米左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93.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2、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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