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4时05分,双辽市公安局双山派出所执勤民警在双山镇与**村的水泥路巡逻时,将牌照为吉A****Y白色大众牌捷达轿车截停。经询问,驾驶员为赵某某,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32.2mg/100mL,后经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mg/100mL。经讯问,赵某某对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宝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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