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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73********,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2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吉B****0“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福绥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赵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34mg/100ml;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30.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酒精呼气凭条、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查询、尿液检测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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