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回检刑不诉〔2020〕5号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的黑色起亚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阿拉善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第三十一中学南墙拐角处,被民警抓获。经法医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9.5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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