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外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0时45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黑A****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06.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院印)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