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6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区**-**-**号,唐山市****局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唐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月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B0****轿车在唐山市路南区沿正兴道行驶至梁家屯路至光明路段时,接受交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4.0mg/100ml。
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赵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经交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情节轻微的证据如下:
1.证人艾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17日其与赵某某中午饮酒吃饭,饭后三人一直在宋某某家中,没有吃晚饭的事实;
2.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20年5月17日中午在宋某某家中与宋某某、艾某某饮酒吃饭,饭后三人一直在宋某某家中,没有吃晚饭。当晚9时许,因其家属身体不适,遂自行驾车回家的的事实;
3.出警录像证实交警发现赵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停在路边,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事实;
4.交警部门情况说明证实赵晓辉具有自首情节。
赵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在本院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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