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9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5********,**,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S2****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东升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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