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73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嘉善县**街道**村**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1****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街道**路**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1.5毫克/100毫升。后在医院抽取赵某某的血液送检,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在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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