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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大邑县晋原镇南苑南街往潘家街四段方向行驶,当行至大邑县晋原镇南苑南街西四巷2号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0.7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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