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5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8********,汉族,专科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方某某(已作不起诉)、廖某某等人一起在安岳县岳阳镇柠都新城步行街吃饭喝酒后,赵某某在明知方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交给方某某驾驶,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方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安岳县岳阳镇安乐路与凤山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赵某某在明知方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川M****号小型普通客车交给方某某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