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8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01时17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清江大道下段由清江大桥方向往阴氏医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蒲江县鹤山镇清江大道下段126号外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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