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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大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08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晚,赵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S*****号的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大邑县安仁镇唐场社区出发,沿天新大快速路、大驷路往大邑城区方向行驶。21时11分,赵某某驾车行驶至大驷路成温邛高速涵洞路段处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赵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4.3mg/100ml。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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